第三章 一个王朝的隐退(第9/21页)
中国人奉行的所谓“中华法系”或许在过去两千年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与已经传入中国的西方法律相比较,与传教士和外国商人、西方外交官熟知的西方法律体制相比较,似乎确实存在许多弊端。在中华法系中,法就是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实体法和程序法不是一般的分不开,而是紧密地纠葛在一起,凌迟、斩首、刺字、戮尸、缘坐等非人道的酷刑依然想当然地被大清国执行着,实践着,被西方人视为野蛮,却被中国人视为严惩。这大概就是当时中西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列强对中国的暗示和表态,自然深深地吸引了清政府的改革兴趣,而中华法系似乎也确实到了不能不改地步,旧有的法律体制不仅严重影响了中外交涉、中外贸易和中外之间的政治往来,而且严重束缚了中国社会发展、经济进步。张之洞、刘坤一在“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第三折中就提醒清政府应该高度注意现行法律与东西方各国法律不太兼容的问题,这些法律大致包括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及刑律等。
稍后,袁世凯也在1902年初建议清政府注意司法体制、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注意向日本学习,借鉴日本1899年成功修订条约并全面重建法律体制的经验,甚至可以考虑借助于日本法律专家的帮助,修订或改造中国法律中与现实不太吻合的内容。
封疆大吏的建议、列强的暗示,逐渐吸引了清廷的注意,清政府遂于1902年5月13日责成刑部右侍郎沈家本、四品京堂候补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朝廷的这个判断本身就已承认中国传统法律中有与国际规则脱轨的内容,已不能适合于国际规则。所谓参酌各国法律,其实就是要将中国现行法律根本改造,使之与国际接轨,与世界同步,通行中外。
清政府怎么管理媒体
由《南方周末》改稿事件引发的“中国之春”遐想究竟会怎样继续发酵,引来怎样的故事,还有待于观察。但从这件事情上,明显感觉到大陆媒体传统管制手段面临着非改不行的处境。
怎样管理媒体,怎样看待媒体的意义,对通过革命获得政权的执政当局来说,可能还有学习提升的空间,历史上的经验教训,还值得重新研读。
对于中国来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只有几年时间;以报纸杂志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其实也不过百年,与西方相比为时甚短。
最早的中文报纸都是外国人创办的,至少在甲午战争之前,真正属于中国人创办的报纸基本不存在。在那之前三十年洋务,是凭借国家资本主义的力量获得高速发展,社会空间被挤压到最低限度,自由办报对于洋务时期中国人来说根本不可想象,是一种权力奢侈。
甲午战败,中国人转身向东,学习日本,进入“维新时代”,全面释放社会。报刊杂志仿佛一夜之间遍布中国,原来不知报纸杂志为何物的中国人,很快便熟练利用报纸来了解朝政,了解社会,了解国际大势,甚至精明的商人知道利用报纸来了解各地物价、市场行情,报纸很快成为中国人生活中的寻常物品,不足为奇。
最初引领潮流的报纸,是政治类别的,最有名的是康有为主持的《强学报》。这个报纸最初借用传教士主持的《万国公报》大名,是一个典型山寨或克隆版。经教会抗议,康有为等人将这个冒牌的《万国公报》更名为《强学报》。
《强学报》热衷于议论政治,开启了维新运动言论新声,贡献极大。但由于以议论政治为主要内容,也衍生许多问题。一些守旧官僚相当恼火,只是因为报纸是个新生事物,朝廷支持,反对者只能用传统政治手段指控康有为等人结党营私,涉嫌经济犯罪或贪占,促使朝廷查禁。由此反推,清政府此时还没有出台管理报纸的律例或办法,处于一种无法治的自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