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 欧洲国家与教会中的动乱(第17/27页)

权利法案?1689年的议会为了保证胜利,通过了一项名为权利法案的重要法案。它公开宣布不列颠君主一定要是安立甘教教徒;日后所有国王或者女王都没有权力像詹姆斯二世与查理二世那么做,让法律暂时停止生效,或者使臣民违犯法律而无须受到惩罚。国王未经议会允许不得征税或者拥有军队。议会议员不可以因个人政治行动而被蛮横地囚禁,或者被剥夺发表主张的自由。囚犯一定要经由公正的陪审人员审理。

事实上,权利法案是一部限制王权与维护议会权利的宪法。它和大宪章(1215年)以及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是一致的。

其他重要法律?其他几项重要法律可以看成是1688年英国革命的间接结果。宽容法(1689年)赋予新教每个不信奉英国国教的人自由信仰的权利,但不包括天主教徒。王位继承法(1701年)中规定,由于威廉与玛丽无子女,威廉去世之后,王位应该由詹姆斯二世的新教徒小女儿安妮继承,如果安妮去世以后没有子嗣,王位则应该由她的堂兄弟,一个德国新教徒的王侯,汉诺威的乔治来继承。最终,联合法(1707年)让苏格兰与英格兰组建成一个真正统一的王国(大不列颠),只存在一位君主与一个议会。我们记得,苏格兰和英格兰的王位是于1603年詹姆斯一世的时候合并的。

政党?在查理二世统治时期,英国产生了两个政党:辉格党与托利党。辉格党大体上包括在清教徒起义中拥护圆颅党事业的一些集团,也就是由几个清教徒贵族领导的不信奉英国国教的中等阶级。托利党代表的是骑士党分子,主要包括乡绅、贵族和信仰安立甘教并持保守政见的人。

随着议会在1688年“光荣革命”中的获胜,辉格党与托利党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开始在选举中轮流得胜,进而操纵议会,领导政府。如此“两党制”变成了英国政治中的惯例。

内阁的兴起?后来英国政治出现的另一个特征 “内阁制”,可以看成是17世纪英国革命的间接产物。斯图亚特各王有选择少部分政客(通常是贵族)充任顾问与助手的习惯。这个集团的成员负责管理政府若干个部门的工作,比如一个人负责财务,还有一个人指挥军事。他们还同国王一起开会商讨公共事宜。在查理二世的时候,这个小顾问团体被称作“密谋集团”,之后称作“内阁会议”或者“内阁”,因为他们是在一间小密室里开会。

内阁的发展?在1688年之前,内阁由国王个人的宠臣构成。但清教徒起义以后,内阁从国王的私人会议变成议会的执行委员会。慢慢地形成了一种惯例,选取下议院多数党的领导人来充任内阁成员。

比如,国王威廉(1689—1702)在辉格党掌控了下议院的时候,便任命辉格党组建内阁;而当托利党取得了下议院的多数的时候,便由托利党替代他们。安妮女王(1702—1714)尽管宁可选择托利党,但在位的大多数时间,认为还是任命辉格党组建内阁更为明智些。在乔治一世时期(1714—1727),内阁制又向前发展了一步。由于乔治是德国人,不会讲英语,他命内阁遵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事,这样他就连内阁会议也不必参加。如此,内阁的权力与重要性最终得到快速增加。

近代内阁?如此,英国内阁出现了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国事由内阁指导;第二,内阁大臣几乎都是下议院议员。第三个特征是在18世纪时期形成的,由一位“首相”指导内阁。首位被公认为“首相”(相当于内阁主席的职位)的是罗伯特·沃波尔爵士,他是一位伟大的辉格党政治家,从1721年至1742年主持了乔治一世与乔治二世的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