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欧洲的旧制度 (1648~1789年)(第2/8页)
中欧仍然是欧洲西部与东部均势的过渡地带(而且也经常是战争的舞台)。意大利和德国被《威斯特伐利亚条约》(1648年)分裂而成的小国要么继续倾向法国,要么参加反法同盟,这取决于当地的形势和对手、王朝关系,或者(至少有时)直接倒向出价最高者。
均势的国际关系
在每个欧洲主权国家内部,政府都认识到,其外交行动自由没有任何法律限制。但是实际上,均势的算计把任何一个统治者的行动自由都限制在相当狭小的范围之内。同样,欧洲每个君主事实上也受到错综复杂的、传统上在各个集团和阶层之间瓜分的利益和特权的限制。此外,这些不同的利益通常拥有各种集体组织,从而赋予它们有效的政治分量。
因此,路易十四的庄严宏伟的宫殿和他的豪言壮语“朕即国家”掩盖了事实的很多真相。在路易的年轻时代,尽管为他服务的精力充沛的官吏们力图实现法国系统的中央集权化,但是错综复杂的集体特权力量,如一些长期存在的力量(如各省代表会议,或法国“三级会议”)、其他新兴的力量(如法国东印度公司)等,都严重限制了法国官僚机构实际所取得的成功。但是,路易十四巧妙地通过分配年金和宫廷官职,同时直接剥夺贵族权利和特权来达到这个目的。
路易十四死后,法国贵族开始重申他们以前的某些独立性,但是他们通过法律程序和争辩,而不是像他们的先辈常常所做的那样诉诸武力。军事和民事管理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以致其他任何途径实际上变得根本不切实际。对一个普通人来说,暴力活动的减少和乡村法制的建立是法国和西欧其他国家旧制度所取得的重要而基本的成就。

互相竞争的利益集团之间的脆弱平衡因国而异,因时而异,这种局面开创了不断变化的政治类型。一般说来,哈布斯堡家族在西班牙和奥地利的领土在认识上滞后于法国。与法国不同,在这些地区,力图削弱或消除地方差异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改革的动力主要不是表现于17世纪,而是在18世纪才表现出来。哈布斯堡家族领土上的教会比法国保留了更大的独立性,而高卢主义,即法国教会必须与罗马天主教会分离的思想,从中世纪起就盛行。实际上,高卢主义意味着法国教会的主教和其他高级神职人员应该臣服于国王的政府。
英国的议会制度
西欧的外缘地区,从1640~1688年,两种相当典型的政府分别形成了。非常巧合的是,正是在这些年里,英国议会制度为一侧,普鲁士军国主义为另一侧,都取得了决定性的形式。英国内战(见前文)是关键,议会君主制就从中产生;但是旧式的地方主义(以下议院的乡绅和资产阶级为代表)与国家政策需要之间的有效调和要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才达成。查理二世(1660~1685年)及其弟弟詹姆士二世(1685~1688年)统治期间,复辟后的斯图亚特王朝君主们自然而然地发现,议会是难以信任的,而且事实上,由于接受来自法国的津贴,所以君主们能够不依靠议会批准收税而奢侈地生活。在这些情况下,成功的国家政策几乎无法实行。
随着1688年“光荣革命”,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及其丈夫奥兰治的威廉共同登上了英国王位,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威廉同时也是荷兰的执政,他的利益集中在欧洲大陆,他是欧洲大陆各国为了反对法王路易十四而缔结的外交—军事同盟领袖。他随时准备把英国政府交给议会,只要议会领袖能够为他提供遏制路易十四所需要的财物。因此,直到1760年乔治三世加冕为止,没有哪位英国君主企图逃避或控制议会领袖,议会领袖由此发展并创立了管理国家的必要制度,充分尊重地方、国家和国际各方面互相竞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