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从爵—秩体制到官品体制:官本位与一元化(第8/12页)
毕竟,“爵”是一种富有贵族色彩的制度:在“以爵入仕”制度下,官贵子弟通过袭爵而分享、延续了父祖身份,降低了政治流动,增加了身份的凝滞性。当“官本位”发展到更高程度,尤其是科举制繁荣之后,官僚流动性进一步增大,“依爵荫补”就衰落下去了。这时候的“爵”,与其说是一种安排社会身份的手段,不如说是一种官僚激励手段了。
宗室封爵不论,官僚的封爵主要是一种激励手段,“爵”是“官本位”秩序的从属物,却不足以安排社会身份,所以与“官”无关的赐民爵制度,东汉以后就逐渐低落、消沉了。赐民爵的做法,至唐宋偶尔仍有其事,明初朱元璋也一度赐民爵。这些民爵主要面向耆老乡贤,当然也含有调节社会身份、提高乡里耆老地位的作用。不过此时民爵价值微末,社会影响很小,若干史家都不知其事了,与秦汉平民大量拥有爵级,以至有人怀疑“民尽赐爵……几无百姓矣”的情况相比,还是很不相同的。唐朝赐民爵,称之为“古爵”;宋朝赐民爵,通用“公士”一级(33);朱元璋赐民爵,索性弃古爵不用,而是另创里士、社士、乡士之号(34);清廷优待耆老不用爵号,改赐七八九品的官服顶戴了(35),也算是向“官本位”倾斜的又一个表征吧。
三 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品位结构
回到汉晋间的官阶变迁上来。无论如何,九品官品对各种位阶的整合,可以看做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依爵起家”固然增加了“爵”的分量,但也使“爵”与“官”更紧密地整合在一起了。从“涵盖度”看,汉代禄秩最初只用于“吏”,对“宦”未能覆盖,跟爵级也只达到了“比”的关系。而九品官品,自初就是一个总体性的架构,它把各种官职、名位、衔号都收容在内了。秦汉“爵—秩体制”由此告终,其品位结构的“二元性”由此消失。唐朝九品十八级三十阶下,职事官、文阶官、武阶官、勋官、封爵森罗其中而井然不紊。“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品位结构”,历代沿用不废。
所谓“复式结构”,是就官品的总括性而言的。它构成了各色位阶的公共尺度。官品与禄秩在性质上是很不相同的,后者主要是官职的等级;官品也不同于现代的——如美国的——共同职等。美国的共同职等GS18级跨越了几百个职类,把各个系列的各种职级涵盖其中,但它依然只是单纯的职位等级,不含品位意义。而九品官品既是职位的尺度,也是品位的尺度,把品位、职位都涵盖在内了。所以,很难说九品官品只是品位等级或只是职位等级,二者都是。
对这一点,近现代之交的论者已有强烈感受。1914年5月袁世凯颁布的《厘定新官制纲要》云:
官之有职,所以别职掌之崇卑、定权限之大小。至于官吏升转由卑而崇、由小而大,俸给额数亦为是为差,固易明也。然有处同一之职,而年资有久暂,则俸给亦有多寡,是非别立官等,不足以明之。查官以等分,实为周制;礼失求野,今乃于日本官制见之。我国不然,以品为等,设正从九品之制,而以一切之职配之。凡设一职,必定其品于是。品、职合并,混而不明。
夫品也者,所以别个人之身份与其待遇者也。冠珠补服之异,车帷坐褥之异,甚至上封三代,旁及尊亲,皆视其本身之品以为标准,则其性质,乃国家对于个人之荣施,其理至浅而无可疑。若其不然,子孙任何官职,即以何种官职封其先人,有是理乎?以此言之,则所谓以品为等者,非真以品为等也,乃无官等之名,不得已借品以明等耳(36)。
其实唐宋有阶官制度,实即“官等”。资格、特权与礼遇用阶官来维系,阶官尊卑与职位高下可以不一致。明清阶官制度大大衰落了,九品官品既用作官职等级、又用作官僚个人的资格、特权与礼遇等级,发挥着《纲要》所谓“官等”的功能。官僚要先行获得官职,然后再依此官职的品级,确定其相应的资格和待遇。这样,较之唐宋,各种待遇相对向官职倾斜了。所以明清构成了中国官阶史的又一个阶段。此时职等与官等看上去混淆了,故《纲要》作者觉得有辨析必要,对官品不仅是职等,同时也是官等一点,后文还提供了很充分的说明,文繁不备录。然而作者忘记了,中国历史上有过“官等”,唐宋阶官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