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一:“比秩”与“宦皇帝者”(第3/21页)
根据第一点,我们判断“宦皇帝者”最初是无秩级的,所以在《秩律》中看不见那些官职。若其有秩级,不会碰巧在《秩律》中一个也看不到吧。没列入《秩律》,我们认为就没有秩级。第二点强化了前一判断。“宦皇帝者”诸官后来恰好都在“比秩”,这同样表明它们本无秩级。它们是在较晚时候,通过“比”的方式,即将其待遇和俸禄“比”于某秩,逐渐与秩级建立起了联系;这种“比”的方式后来固定化了,从而形成了“比秩”。“宦皇帝者”的存在,《秩律》无“比秩”,“宦皇帝者”后来为“比秩”——当我们把这三个事实联系起来的时候,忽然就看到了问题的微妙之处。我们察觉到:“比秩”是后来才有的,“宦皇帝者”就是滋生“比秩”的温床之一。
汉初“吏”有秩级而“宦皇帝者”无秩级,强化了“吏与宦皇帝者是两个职官系统”这个判断。前者是国家行政官员,用秩级手段加以管理;后者不属国家行政吏员,而是君主私属,故不用秩级手段去管理。那么是否用秩级加以管理,就是行政吏员区别于非行政吏员的重要标志。简言之,在秦与汉初,秩级是“吏”的身份标志,“吏”有秩级,“非吏”没有秩级。那么两大职类的区分,就通过秩级体现出来了。这就深化了我们对秦汉秩级之等级管理功能的认识。我们认定禄秩的性质是“吏禄”,是针对新式吏员的管理手段;战国秦汉间秩级的萌生及其向上伸展,反映的是“吏”群体的政治崛起。现在这一论断被再次印证了:“吏”有秩级而“非吏”则无秩级,岂不恰好证明,禄秩就是“吏”的身份标志么?
进一步说,“比秩”的起源与功能提示人们,对战国秦汉的禄秩变迁,要从两方面比较观察。第一,要与“爵”综合比较观察。“爵”是一种具有浓厚贵族色彩的古老品位形式,爵、秩关系构成了一条变迁线索,这就是前面一章的论题。第二,要与“宦皇帝者”比较观察,即在吏、宦二者的关系中观察。“宦皇帝者”具有浓厚的“私属”意味,它之成为一种特定的职类,有其古老的来源。详下。
二 “宦于王”溯源:周朝的士庶子体制
秦汉都有一个“宦于王”或“宦皇帝者”的侍从系统。在汉代,他们用“比秩”标志身份,仍然与“吏”有异。下游的江水是从上游来的。那种“宦、吏有别”的体制,在周朝就有先声了。
周朝君主为官职分等分类时,他至少面对着三大类人:
1.贵族卿大夫,担任朝官及地方官;
2.胥吏,无爵,相当于“庶人在官者”;
3.从官、内官或中官,即君王的私属、侍从。
三者虽非截然三分,可以有若干交错重合之处,但大致上的三分应无疑问。其中的最后一类,就与此时的讨论相关。
下面为上述的“三分”之制提供证据。无论商周,其职官系统都有朝官与内廷官之别(4)。春秋依然如此。《国语·晋语四》:“胥、籍、狐、箕、栾、郄、柏、先、羊舌、董、韩,寔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这是鲁僖公二十四年(前637年)的事情,其年晋文公入晋掌权并整饬国政,那时他分别从近官、中官、远官着手;而那近官、中官、远官的分类概念,应是此前就有的。据韦昭的意见,“近官”系朝廷要职,由十一族旧姓担任;“中官”即“内官”,是内廷之官,由“诸姬之良”充任;“远官”大约是县鄙的地方官,主要由较疏远的异姓担任(5)。内廷有“中官”,外廷有“近官”及“远官”,这就显示了一个“中官”系统的存在。
有人把“中官”说成是“内务官”(6),约略近之。“中官”是直接奉侍君主的,其官名往往标有“中”、“内”字样。“中”就是中朝,“内”就是内廷。他们又包括两类人,一类有日常职事,掌管君王的起居衣食,犹如后代的宦官、太监之所任。还有一类人无职事,但承担着侍从、侍卫之责,这类人往往以被编制的卿大夫子弟担任。说到贵族卿大夫子弟的被编制,就得去考察贵族弟子的管理教育制度与出仕制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