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15/31页)

从相关史料看,“赐官爵”制度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即,“六百石以上”作为一个赐爵层次,这个层次似乎只赐五大夫;在此之上,直到中二千石才又形成一个赏赐层次。从秩级方面看,第一个层次包括比八百石、八百石、比千石、千石、比二千石、二千石诸秩,但这些秩级的高下却不影响赐爵,看上去是通赐五大夫的(69)。比如说,你从六百石官又迁到了千石或二千石官,权责与贡献比从前大多了,勤务又累积了不少,然而你的爵级仍原地不动,更准确地说,不会因“赐满”而变动,除非另靠别的功劳被个别赐爵。但只要你升入了中二千石的层次,就可以“赐满”为“中二千石爵右庶长”了。

再从爵级方面说,五大夫以上、关内侯以下,有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9级,它们是被通视为“卿爵”的。在依秩赐爵时,这么多的爵级,又只对应着中二千石一秩。这说明什么呢?说明这么多爵级,本不是用于赐官吏,而是用来奖赏军功的。这段爵级有9级之密,是为了细致区分功绩大小,如斩首俘获的数量等等,进而是赐田宅的数量。其被用于赐中二千石,属于“借用”以明身份,而“身份”体现为大的层次,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那么精细。朝廷认为,中二千石的社会地位,大体与这9级爵的拥有者相当,所以就从中挑出一级来赐给中二千石,如此而已。当然,这个爵级也不是随随便便挑的。据研究,至少在汉武帝时,第15级爵少上造仍有食邑特权(70),以后一段时间中大约依然如此。那么朝廷“赐满”时只给中二千石以第11级爵右庶长、第12级爵左更,看来是不打算让中二千石食邑的。

六百石到二千石的众多秩级只赐五大夫,左庶长到大庶长的众多“卿爵”又只对应着中二千石,这是军功爵被进而用于官吏的身份管理,而爵、秩二者本不匹配造成的。如此,二十等军爵由功绩管理制向身份管理制演变的轨迹,就看得更清楚了。那么,还能说“赐官爵”是单纯的“褒功酬勤手段”么?最简单的表现,就是丞相封侯了。人们都知道,汉代有拜相封侯之制。只要居于相位就封侯,就被认为应该拥有“侯爵”身份,不管什么功不功的。

二十等爵确实有“赏功劳”的功能,但其中的“赐满”不是。以“赐满”为特征的“赐官爵”,并不直接与文官“功劳”、“贡献”挂钩,它应从“身份”方面加以理解。顾江龙君指出了“赐满”的特别之处,但还是稍多拘泥于“贡献”了。他说到了“如果你在赐爵五大夫之后又因军功等原因晋升爵级”,而这恰好说明,若是排除了“军功”,再找不到文官依功晋爵的例行制度,除非特封特赐。先秦战争期间,会为官吏加爵以为激励,犯了过错会夺爵若干级(71),但那也是军事性的,而非行政性的。好並隆司把中郎、郎中依年限赐爵,说成是文官的年功序列,其实中郎、郎中并不是文官,他们属于一个称为“宦皇帝者”或“从官”的特殊职类。中郎、郎中要执戟宿卫,头戴鹖冠,而不是文官的进贤冠,他们是基于军功或军事勤务而赐爵的,与文官不同。汉代文职官吏的日常奖惩,主要使用“增秩”和“贬秩”做法。对“赐满”的更好解释是这样的:朝廷认为,某一秩级段落的官僚理应处于爵级的某一层次,那就是他在社会上的身份和在人群中的地位。质言之,“赐官爵”首先是一种社会身份的管理手段,其次才是吏员功劳或勤务的管理手段。

那么,就可以回头反观“赐吏爵”问题了。“赐吏爵”和“赐民爵”都使用公士至公乘的8个爵级,这说明这个段落的“吏”与“民”身份相近,说明依传统观念,这个层次的“吏”就是“庶人在官者”。兹将《汉书·帝纪》中的相关材料征引如下,以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