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中国国民性探源 第十四章 秦始皇:历史下的蛋(第19/21页)

自从商鞅变法改革了“世卿世禄制”后,秦国的贵族就失去了对王权的影响力,他们完全仰仗皇帝的鼻息。至于百姓,早已不再是国君的族人,连他们的称呼都变成了黔首,他们已经变成了任皇帝摆布与驱使的牲口,不用谈任何政治权利了。(《秦始皇评传》)

二、社会控制能力大大增强。

商鞅变法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宗法制度。在秦以前,中国社会实行的是一定程度的宗族自治,宗族一般规模很大,自治程度很高,宗族内部的小事小情几乎都由族长说了算。这种社会结构显然不利于君权的扩张。专制主义不允许任何社会组织有能力与政府抗衡。所以,商鞅变法中采取了诸多措施来摧破旧的宗法组织,分化宗族势力,使专制皇权穿透家族直接控制个人。

除了废除“世卿世禄”制外,商鞅打击宗族势力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强制分家”。宗法制鼓励大家族,鼓励用亲情原则处理一切社会事物。而商鞅却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就是说,老百姓家里有两个以上男人而不分家的,农业税加倍。商鞅还规定“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即父子兄弟不得居于一室之内。

强制分家的主要目的,当然是为了破坏宗法组织,把社会变成一盘散沙的原子状,使个人面对专制政权时毫无反抗能力。为了彻底破坏以“亲亲”“孝亲”“子为父隐”标志的宗法原则和宗法观念,秦国大力鼓励“告亲”,即亲戚间相互揭发。《秦律》还大力维护“私人财产权”,出现了关于“子盗父母”“父盗子”“假父(义父)盗假子”的条文,并公然称:奴婢偷盗主人的父母,不算偷了主人;丈夫犯法,妻子若告发他,妻子的财产可以不予没收;而若是妻有罪,丈夫告发,则妻子的财产可用于奖励丈夫。即一家之内父母子女妻可有各自独立的个人财产。于是乎便出现了这样的世风:“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犹有过之!(秦晖《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

当然,变成一盘散沙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国家能有效地组织控制这些散沙。商鞅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相互纠察,保甲连坐制由此开始。商鞅通过“什伍”编户把老百姓组织起来,叫他们互相监视。这个组织不是以宗法为基础,而是以国家的编制为基础。如果某一组织中有违反法令的事,这一组织的人就要不分亲疏、不管同族同宗的关系,互相告发。如不告发,全体治罪。

秦国改革把个人从宗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乍看上去,确实比较“现代”,商鞅新法施行十年,确实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成果:秦国一片路不拾遗、山无盗贼的太平景象,百姓勇于为国作战,不敢再行私斗,乡野城镇都得到了治理。但这只是“伪现代”,“因为这里小共同体的解体并非由公民个人权利的成长,而是相反地由大共同体(国家)的膨胀所致。而大共同体的膨胀既然连小共同体的存在都不容,就更无公民权利生长的余地了。所以这种‘反宗法’的意义与现代是相反的。宗族文化与族权意识在法家传统下自无从谈起,然而秦人并不因此拥有了公民个人权利。相反,‘暴秦苛政’对人性、人的尊严与权利的摧残,比宗族文化兴盛的近代东南地区更厉害。”(秦晖《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