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夏日最后的和声】第四章 校规与学生处分(第9/11页)
“学生不允许随便在外打工……”斯文忽然拎着校规念道。
“你有什么意见?”我问他。
“没有和公司签约,那万雪霏这样算是出来打临时工咯?”他说。
万雪霏说这样做应该算是打工,但是已经经过了家长许可的,所以并没有违反这一条。只不过工作耽误了上课时间,所以才会受到起诉和处分。
“后面这条什么意思?学生不能自愿变动学籍?”斯文念道,“我们学校好像没这条。”
我说:“变动学籍可能就是休学、转学、退学这些吧。总之就是说那个学校很严,有人想要转学进去读,也不能随便让你进。休学和退学这些很少会有学生会自动提出的吧。”我说。
“从外文中学转去其它学校也不行?”
“可以啊,要家长老师都通过吧。”
“退学也不能自愿提出?”
“你没事希望退学啊!?”
总之就是一套很复杂的东西。但万雪霏强调自己绝对没有违反其它任何规条,就连上课说话都没有犯过,唯独在课程上身不由己,太多人要她出来唱,我们得就这点来给她想办法。
我说,既然校规明文规定,我们又找不到它的漏洞,那就要找到能证明万雪霏并非“无故旷课”的证据来推翻处分了。
“怎么办?”她问。
“比如,你能不能找到什么证人……能证明你不是的旷课不是‘无故’的。”
“这……”
她思索了一阵子,最终还是摇了摇头。我也知道这种证人几乎是不存在的,只是抱着一线希望问问她罢了。同理,要证明她的旷课并非“无故”的证据也是没有的吧。
这种情况,也许只能换个角度思考了。
无故旷课100节以上,必须受到勒令退学处分。
万雪霏说自己旷课达到了1000节,那他们有证据证明吗?
“很遗憾,我想有。”万雪霏说。
“我想知道他们怎么证明。”
“……我确实旷了这么多课。”
“你可以说谎。”
“说谎……我……”
她抿着嘴,笑着摇头表示自己做不到说谎。
那就没办法了。既然这样……那我……好像……好像找不到突破口了啊!
我看了斯文一眼,意思是问他有什么办法。他回了我一眼,表示他怎么知道!
“你就不会想想啊?”
“你是辩手还是我是辩手??”
“我也不是辩手好吧!”
“你接受的庭辩!现在你说你想不到办法?”
我也不可能事先知道外文中学的校规写得这么滴水不漏吧,我只是觉得外文中学的做法有漏洞罢了。100节课就要勒令退学了,不是吗?而万雪霏只是留级未被退学,那一定是他们做的不对啊!就这点我就可以起诉他们了!
斯文说反对,这个起诉和本案无关。就算强调他们这点做错了,他们完全可以说现在给予万雪霏退学处分,就相当于改正错误了。
我反对,万雪霏是身不由己,不能当作无故旷课。斯文说我翻来覆去都是这么几条理由,没意思。